会计费用的处理可以说是会计行业中十分基础的知识内容,但是只有全面的掌握基础的知识点了,才能够学习难度更高的内容,因此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土地闲置费计算的内容,各位会计人员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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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第一、已签收土地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土地闲置费为:
(1)营业型用房用地,为出让金总额的1.2%;
(2)建设用地为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设施用地为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总额不得超过出让金总额的20%。
第二、未签土地出让合同或者是未办划拨用地手续的,按各地的规定进行征收,计征收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
那么小编今天就为大家整理这么多关于会计费用处理的知识点了,各位会计人员如果还想要学习更多土地闲置费计算以及其他费用处理的知识内容,可以关注我们,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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