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收不回的借款是企业为他人担保的借款,这个借款如果是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为被担保方无力还款由担保人承担的本息,是不得扣除的。弄懂企业收不回的借款能不能税前列支问题后,可以看看下文中介绍的不得税前扣除的股权和债权是什么。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债权属于企业发生的非经营活动债权,属于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能申报税前扣除。
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偿还能力但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扥等等都不能申报税前扣除。对企业收不回的借款能不能税前列支中的内容还有哪些不懂尽管问问会计教练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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