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缴出资的时间就按股东缴纳的时间填写,但要是一直没有缴纳出资额,最后在填写工商年报的时候应该在实缴金额上写0,实缴时间是12月31日。关于实缴出资时间和实缴金额的填写可以看看这篇工商年报实缴出资时间怎么填的文章,里面详细的讲述了实缴金额的情况。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对“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由“实收登记制度”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度”,即注册资本的实收没有期限,认缴最低限额没有限制,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已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有各股东认缴和缴纳的供款信息记录,为截至年度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累计数额。股东未缴纳出资的,实缴金额为0,实缴时间为12月31日。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成立后股东累计缴纳的注册资本。数据可根据股东出具的验资报告金额填写。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未填写的,可以不予填写。
工商年报中认缴出资的时间为公司章程出台日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为实际缴纳出资的时间。认购时间为注册资本认购时间,实收时间为注册资本实收时间。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章程以前实行“有偿登记制度”,并规定出资额。
(一) 不规定实缴时间,不代表可以不实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股东仍有按照其约定实缴出资的义务。
(二) 未实缴期间不代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外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文讲了实缴金额怎么填报,还写了没有实缴时间不代表不实缴,没有实缴期间也是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看完工商年报实缴出资时间怎么填的内容之后,是不是对实缴出资的时间和填写有了更清晰的认知,要是先了解相关的内容可以点击上方的卡片领取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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