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应视同销售,并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货物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 (1+适用税率)。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成本利润率为按百分之十记。
如果您公司采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话,那么另外还用自已企业生产的产品给职工做为福利的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贵公司用自产的产品做为职工的福利,会计上要求只能按成本入账,所以库存商品只能按成本来入账.但“税法”则要求企业要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要按组成计税价来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上述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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