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的时候,很多企业需要对其关联的企业也进行汇算清缴,同时还需要填写关联业务表,那么对于一些没有关联方,也没有关联交易的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报关联业务表吗,下面会计小编就根据相关的税费规定,仔细给大家解读一下,希望大家看后能有所启发。
汇算清缴的时候,很多企业需要对其关联的企业也进行汇算清缴,同时还需要填写关联业务表,那么对于一些没有关联方,也没有关联交易的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报关联业务表吗,下面会计小编就根据相关的税费规定,仔细给大家解读一下,希望大家看后能有所启发。

有关联方,有发生关联交易就需要填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规定:“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
1、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2、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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