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其缴纳税费必须每个季节都要缴纳,那么在年初各个企业都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汇算清缴该怎么做呢,下面会计教练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大家看后能够对自己的行业知识学习有所帮助。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家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其缴纳税费必须每个季节都要缴纳,那么在年初各个企业都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汇算清缴该怎么做呢,下面会计教练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大家看后能够对自己的行业知识学习有所帮助。

(一)关于每季度预交。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关于开发产品何时为完工计交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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