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能因为一些业务或者其他的原因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那么在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一般来说具有主题生产经营只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可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还是有特殊情况下,比如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就不行,还有什么样的机构呢,请看下文的解析。
企业可能因为一些业务或者其他的原因在外地设立分公司,那么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一般来说具有主题生产经营只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可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还是有特殊情况下,比如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就不行,还有什么样的机构呢,请看下文的解析。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5种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公式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分支机构注销等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自2018年二季度起,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若所属总机构在省内(不含宁波),则这两行数据由系统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信息自动取数;若所属总机构在省外或宁波,则这两行数据由分支机构自行填写。
除了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之外,还有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上年度是小型微利企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等这些是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关于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文中还讲了分摊税款是多少,如何计算,怎么填报申报表等等,需要了解相关的内容就点击下方的链接免费领取37张汇算清缴报表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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