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会计核算有七种方法,但是对于会计核算也有要求,比如说填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时候不得作假,这些都是基本的要求,剩余的细节要求就看看下面关于会计核算的要求是什么的文章,对这个问题同样保持疑惑的同学们不妨一起来学习。
我们知道会计核算有七种方法,但是对于会计核算也有要求,比如说填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时候不得作假,这些都是基本的要求,剩余的细节要求就看看下面关于会计核算的要求是什么的文章,对这个问题同样保持疑惑的同学们不妨一起来学习。

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但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例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时候,无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合同或协议实际履行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以不真实或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合,造成会计资料的失实和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和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即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所谓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相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所谓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例如,某单位物资采购人员到供货商处购买商品,示意供货商的开票人员篡改发票金额,并到单位会计机构报销。此事件中,发票的开具方和索取方,即物资采购人员和供货商的开票人员,都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上文除了说会计核算的要求是什么,还提到了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这些其实也是会计人员工作上的需要做的事情,也是应该了解的内容,文章里这些都是关于《会计法》,大家如果对这些条文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就直接联系我们会计教练的老师,还想学到更多的内容就点击下方的链接免费领取会计基础知识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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