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经常更新,现行的规定对资产折旧的方法,条件以及标准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那么大家知道具体的事业单位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有哪些吗,下面会计教练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有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经常更新,现行的规定对资产折旧的方法,条件以及标准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那么大家知道具体的事业单位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有哪些吗,下面会计教练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政府会计制度将它们从“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置会计科目,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其中公共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折旧有其单独科目。
虚提固定资产
引入固定资产折旧也是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具体体现,能更为相对科学、合理、准确地反映会计信息及资产损耗程度,促进单位加强资产管理,更好决策资产的配置更新。以前是通过“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进行虚提,增加累计折旧,相应冲减净资产,而《政府会计制度》下则是在成本支出中进行实提。
固定资产分类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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