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业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会计人员是必须要记住,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起讫时间的。这对我们以后在会计工作上用处是很大的,我们连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折旧的起讫时间是什么时候都不知道,那怎么处理相关账务问题呢。为此会计教练小编在下文整理了相关文章,有兴趣的会计小伙伴们,不妨去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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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正式实施,规定了对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讫时间如下:
一、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从下月起提,当月减少的从下月起不提;
二、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应当继续使用,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采用与自有资产一致的政策计提折旧;
四、发生后续支出致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重新计算折旧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资产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建议各单位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确定为30年。
会计处理时,根据本月应计提折旧额编制转账凭证入账:
借:“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贷:“累计折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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