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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意见的常用分析

发布时间:2019-12-03 11:38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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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意见的常用分析,企业发表意见的机会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告知环节、听证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稽查结果想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对税务机关意见的常用分析,企业发表意见的机会主要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告知环节、听证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稽查结果想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当事人申辩笔录缺乏

稽查执法中,应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陈述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这样可以避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援引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完整、具体

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用省级或市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败诉的因素。

3、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不足

税务稽查底稿作为主要证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后,方为有效证据。

4、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5、未制作出示执法稽查证件笔录

在实施执法稽查的过程中,不少稽查人员出示执法稽查证件后,忽略制作笔录,这样被稽查人如果对此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可能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所以,要证实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稽查方法等内容的稽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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