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不动产在用不到的时候,或者是资产不足需要周转资金的时候,会进行转让不动产,那么大家知道行政单位转让不动产要如何纳税吗,以及要怎么缴纳增值税呢,有很多的会计新手不太明白,接下来这篇文章会详细的讲解一下,希望大家看了之后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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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转让不动产如何纳税
行政事业单位因各种原因对不需用的不动产进行处置时,除按规定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才可以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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