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是可以进行资金的往来的,那么作为单位一方的会计人员,就要知道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要如何做账才行,一些朋友不太清楚,接下来就让会计教练小编来详细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的会计工作或者学习有所帮助,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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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怎么做账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对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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