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可以说是短信提醒、转账手续费之类的项目,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这也是一笔资金,当然要记账的,但是银行服务费怎么写分录呢?有些会计朋友就不会了,来向会计教练的小编求助,收到问题后,就开始收集资料,已经整理好了相关的会计分录,欢迎各位前来阅读。
银行收取的服务费可以说是短信提醒、转账手续费之类的项目,对于会计人员来说,这也是一笔资金,当然要记账的,但是银行服务费怎么写分录呢?有些会计朋友就不会了,来向会计教练的小编求助,收到问题后,就开始收集资料,已经整理好了相关的会计分录,欢迎各位前来阅读。

和银行的业务相关的都计入"财务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银行服务费 xxxx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xxxx
和银行的业务相关的都计入"财务费用",包括利息,银行开账户等等.
比如:
对于银行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应该是“财务费用——金融服务费”。
借:财务费用——金融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不过,也有不少会计人士这样做: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金融费用:该词汇涵盖信贷的所有成本,包括利息以及发卡金融机构作为授信条件而收取的所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包括:服务费、滞纳费、交易费以及其他杂费。
金融服务存款利息收入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财税【2016】70号文给出了补充说明,该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同业存款应适用免税政策而不是不征税政策:
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只要支付存款利息方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则应适用免税政策而不是不征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们现在都知道对于银行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应该是“财务费用——金融服务费”,现在知道了归属的科目,那是不是也会写会计分录了,在实际的操作中,大家对银行服务费怎么写分录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联系会计教练的小编讨论相关的问题,还想知道更多关于会计分录的内容可以点击下方的链接免费领取相关会计分录资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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