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货物发生退税时,不同的退税金额需要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但是,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进行销售退回。接下来,会计教练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就是关于退税金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呢一些相关内容,各位小伙伴赶紧来看看吧,具体内容就在下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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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退税公式:退税额=(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退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原辅材料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
加工费应退税额=加工费发票所列金额×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合计应退税额=原辅材料应退税额+加工费应退税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凡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货物应依据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根据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国家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必须要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
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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