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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剩的间接材料报废的时候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发布时间:2021-08-26 17:15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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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增值税进项转出的相关知识点,都是需要会计人员掌握的,那么今天就来了解简单的基础概念问题吧!过剩的间接材料报废的时候进项税额要转出吗,看样子是挺复杂的,那么是否有那么难呢?快来和会计教练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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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剩的间接材料报废的时候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过剩的间接材料报废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呢

相关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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