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在疫情期间是免征增值税的,因此有些客户需要想要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问题来了,从事出租车业务的运输公司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吗,小编为大家总结好了下方相关文章内容,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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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暂按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由于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8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在向客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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