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劳务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应税收入,那么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有什么优惠呢,其中增值税的优惠有很多,例如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总结在下文了,一起来看下吧。
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劳务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应税收入,那么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有什么优惠呢,其中增值税的优惠有很多,例如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总结在下文了,一起来看下吧。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淘汰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依据:财税〔2015〕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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