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上,对于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有很多小伙伴并不了解,其实还是主要依据是否会存在增值的性质。今天小编和大家来讲解关于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以及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具体的外购产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做已经整理在下方了,快来一起阅读吧!
在会计上,对于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有很多小伙伴并不了解,其实还是主要依据是否会存在增值的性质。今天小编和大家来讲解关于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以及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具体的外购产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做已经整理在下方了,快来一起阅读吧!

一、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等的处理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与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但是在增值税上,由于货物没有增值,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这种情况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
1.将货物( 有形动产) 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
2.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质.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外购产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做的内容了,不知道看完后的你学会了吗?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话,请点击下方链接,进入课程学习,还有很多名师在线讲解,相信你的学习会又很大的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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