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权投资分红的问题,我想各位小伙伴一定很感兴趣吧,那么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股权投资分红收入方是否涉及所得税调减吧,看起来很复杂的问题,其实并不难理解,详细内容就一起来看看《税金及附加暂行条例》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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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税金及附加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税金及附加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税金及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税金及附加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会计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税法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时被投资方未宣告分配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已宣告分配的应将此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填报。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会计和税法确认投资收益时间一致,汇算清缴时作为免税收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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