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发现,库存商品过期的正常损失是否做进项税转出,这个问题很受关注。为此小编给出了自己的解答是不能,具体详细内容,小编整理在了下文中。想要了解和学习相关知识的小伙伴快随小编一起去学习吧,对以后的会计工作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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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好了,库存商品过期的正常损失是否做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小编就整理到了这里,还有什么疑问的可以点击下方的链接观看会计基础课程。能帮助您更好的掌握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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