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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8-05 11:50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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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20年新冠肺炎的影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都实行了减免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是有了减免,那么2020年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多少呢,会计教练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在了下方文章,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由于2020年新冠肺炎的影响,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都实行了减免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也是有了减免,那么2020年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多少呢,会计教练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在了下方文章,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2020年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多少

2020年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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