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损失增值税进项税是不需要转出的,很多会计小伙伴不知道这个知识点。我们作为财务人员这样的基础会计问题我们应该张嘴就能说出来的,小编把火灾损失增值税进项税要不要转出的,具体详细内容都整理在了下文中,有需要的可以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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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需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上文所诉大家应该都知道了,火灾损失增值税进项税要不要转出。如果还有什么疑惑,那就来看0基础学会计课程吧,课程的链接小编放在了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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