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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产/委托加工:对内用于应税项目→不视同(可以抵扣);对内用于福利/消费→视同(不能抵扣);对外(投资/分配/捐赠)→一律视同(不能抵扣)。 ​ - 购进货物:对内(福利/消费/非应税)→进项转出(可以抵扣);对外(投资/分配/捐赠)→视同销售(不能抵扣)。 ​ - 损失:管理不善→进项转出(不能抵扣);自然灾害→不转出(可以抵扣)。

林亚娟

于2026-03-18  00:00发布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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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
解题思路:
1. 视同销售行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等,需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 用于应税项目:将自产产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建造办公楼),不视同销售,不计销项税额。
3. 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也不涉及销项税额。
逐项分析:
- A. 将自产产品用于办公楼的建造: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视同销售,不计销项税额。
- B. 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计算销项税额。
- C. 原材料发生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视同销售,且进项税额无需转出,不计销项税额。
- D. 以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计算销项税额。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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