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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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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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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回答
不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虽然法规未明确禁止兼任多家分公司的出纳,但这会严重违反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导致资金管理风险剧增,且难以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在实际操作和审计中,这种做法通常不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