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答疑 > 答疑详情

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为什么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

184****4708

于2025-04-28  12:07发布200人浏览

获取同类问题
温馨提示:如果以上问题和您遇到的情况不相符,可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在线提问

累计解决11640个问题

×

静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已解答:11640个问题

学员你好,我是来自会计教练的答疑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扫一扫,快速提问

老师解答消息提醒

金牌答疑老师解答

静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注册会计师

已解答:11640个问题

回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公司间互换房产属于"以物易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而房产互换并未产生货币性收入,不符合"有偿转让"的征税要件。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微信扫码,免费提问!

会计实务工作交流群

本群只提供会计、出纳、税务问题 请勿闲聊

微信扫描二维码,加入会计交流群

注册有礼

开通会员

注册有礼

开通会员

京ICP备16061061号-1 | 北京天华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会计培训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4865
×

绑定账号

您的微信还未绑定账号,请使用您的手机号绑定现有账号或创建新账号

微信登录

扫码登陆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二维码已失效

刷新

使用微信扫一扫登录

登录即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未注册用户扫码即可成功注册

登陆 注册 忘记密码
追问×

    最多上传3张图片,字数 10 - 300字

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