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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建筑公司清包工选择简易计税,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需要什么证明?

倪勤

于2024-09-03  16:42发布586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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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七)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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