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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们是一家小规模企业,五年前向客户开具了发票,我们公司这边已经按收入做入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客户一直没打款,后才才知道负责这个事情的人把发票弄丢了,时间长了,我们这边一直在“应收账款”上挂着,现在做坏账处理入“管理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时申报表该怎么填写?需不需要再缴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调增还是调减?需不需要再缴税?

牛牛

于2024-01-08  09:33发布77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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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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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确认收不回的话转到营业外支出的。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产生坏账损失的,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1、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需要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必须在实际发生年度会计也同时做资产损失确认。

  2、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明材料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3、直接填报,资料留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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