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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22年11月到23年4月未给员工交社保,员工辞职有损失吗

陈世瑞

于2023-09-16  22:03发布76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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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

 

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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