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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著作权的赔偿款不属于个税的免税范围也不是个税的应税项目,它们不在免税范围内,按理不该免个税。但它们又不在应税项目内,按理不要交个税。很矛盾。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谢谢老师!

139****5090

于2023-08-25  21:37发布294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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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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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楠|  官方答疑老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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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该个人的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侵犯了著作权,取得的补偿按照稿酬所得扣缴,除此之外的侵犯著作权的情形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规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因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因此,相关补偿也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交税。此外,使用个人名义、形象用于其他行为的,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造成的侵犯肖像权,相关补偿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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