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由于质量,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损坏需要退货,这时该如何做账呢?小编下面就来围绕主题固定资产退货会计分录处理给大家简单做一下总结分享在下文,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参考了解一下吧,下文全文资料仅供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已入固定资产又退货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根据上述规定,购入固定资产发生退货,该发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贵公司凭《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待取得红字专用发票后与《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账务处理
冲销已计提折旧:
借: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折旧等
退回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收到退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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