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主要为大家整理介绍“土地增值税的“免征”、“暂免征”、“暂不征收”、“不征收”有何区别?”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介绍,对此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做一个具体的了解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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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征”属于税收优惠,可以形成税收抵扣链条,比如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购入成本100万,销售价格200万,该环节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买受人在下一手转让时,抵扣成本为200万。
2、“暂免征”是否属于税收优惠,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暂免只是针对政策执行时间而言,是暂时免征,仍属于税收优惠,可以形成抵扣链条。另一种意见认为暂免也属于一种税收递延,只是该环节暂时免征,下一环节再转让时一并征收。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3、“暂不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税收优惠,财税[2018]57号第六条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以改制前取得成本作为扣除成本,相当于一种税收递延,不能形成土地增值税抵扣链条。“暂不征”可以在改制重组环节减少纳税人缴税的资金压力,但从整体考虑,由于土地增值税超率累进的性质,总体税负可能更高。
4、“不征收”指的是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为,,与“暂不征”类似,不能形成税收抵扣链条。与“暂不征”的区别在于“不征收”通常不会有明确的文件依据,需要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原理把握,如:国有资产的行政性调整、同一投资主体资产划转等,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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