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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商品自行销毁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7-25 14:59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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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商品自行销毁的税务处理怎么做?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在下文做了详细的整理与介绍,想要了解更多相关财会知识或者对此有疑问的朋友,可以跟小编一起阅读下文,一起了解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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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销售复合袋装液体牛奶,对即将过期(临期)的牛奶按特价销售,特价0.8元/袋,正常售价1.3元/袋,牛奶实际进价为1元/袋。根据合同约定,供货方乙公司对临期牛奶核实数量后,给予甲公司补贴0.2元/袋,不予退货,特价促销后过期的,由甲公司自行作销毁处理。

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1日,购进某规格同一批次牛奶10万袋。至当月末,双方确认临期牛奶1万袋,乙公司补贴给甲公司2000元。甲公司特价销售了5000袋,剩余5000袋自行销毁。

问:过期牛奶自行销毁的,是否需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过期牛奶的自行销毁,不是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情形,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上文所述“过期商品自行销毁的税务处理”内容,小编就暂时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啦,有兴趣了解学习更多财会知识内容的朋友,可以在文章下方扫码,免费领取海量会计学习资料和试听课程,我们在会计教练等您哦!会计教练每天陪您学点会计,助力您学习工作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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