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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69号

发布时间:2020-06-30 09:17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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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BP Asia Pacific Pte Ltd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14〕2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综合分析本案涉及国税函〔2009〕601号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认定BPAP公司对承远公司派发的股息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是上述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中国与新加坡的税收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5%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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