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做了下面的整理分析,如果您有兴趣的话,可以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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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而对于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车船税的会计核算,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一公司2018年4月份在办理5辆小轿车交通强制保险过程中,收到了保险机构开具的车船税代扣代缴凭证,凭证上注明金额为1200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1200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200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办公费 12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在办理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的第一联(存根)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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