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怎么做呢?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会出现这种情况的。相关会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编制会计分录。如果是企业没有购买商品直接收到赠送的商品,该怎么做账呢?如果是购买商品时,收到的赠品,又怎么处理呢?接着看吧。
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怎么做呢?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会出现这种情况的。相关会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编制会计分录。如果是企业没有购买商品直接收到赠送的商品,该怎么做账呢?如果是购买商品时,收到的赠品,又怎么处理呢?接着看吧。
如果是企业单纯收到厂家赠送的商品,则是这样做账: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企业买的产品,然后额外附赠的商品,则是这样的: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乙产品
而如果是企业收到赠送的商品没有任何发票,则按公允价值:
借:库存商品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视为营业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l0]56号)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礼品赠送(即随主商品附赠),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票上正确体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2)卖赠时
借:应收账款或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售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售价计算)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售商品
库存商品--赠品
有关赠送商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更多有关做账的处理问题,咨询在线答疑老师吧。同时大家可以关注右上方老师微信公众号来免费领取做账资料吧,会对大家的账务处理工作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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