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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销售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5-14 09:43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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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产品不同的时候相关的会计实操处理也是有着很大区别的,所以各位会计人员想要更加全面的掌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也是需要对相关销售的产品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而小编今天则是主要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旧货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知识内容了。

销售的产品不同的时候相关的会计实操处理也是有着很大区别的,所以各位会计人员想要更加全面的掌握实操处理的知识内容也是需要对相关销售的产品内容有一定的了解,而小编今天则是主要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旧货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知识内容了。

一、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而应税固定资产是指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3、销价不超过原值。如纳税人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免征增值税,否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就主要为大家整理这么多有关旧货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知识内容了,各位会计伙伴如果还想在工作的过程中更加全面的掌握实操的知识内容,欢迎各位会计伙伴咨询关注我们,领取更多实操的知识内容,在会计行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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