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也是大家在工作中常见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对于财务部门来说,这样的结算方式,要如何登记入账呢?我们在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都需要注意些什么呢?小伙伴们遇到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企业委托收款怎么处理?希望小编今天分享的内容可以为大家的工作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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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它适用于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对于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一)委托收款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填写邮划委托收款凭证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并签章.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一起提交收款人开户行.
2、审查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将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寄交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
(二)付款
1、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3日内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三)拒绝付款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2、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3、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付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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