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票对方抵扣了怎么作废,增值税的抵扣内容好像还有不少的新手都不会!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做详细的讲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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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之后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作废。
要看情况,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才能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矩: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错开的增值税发票应该作废处理,重新开具。
如果对方拒不退回,可以向对方主管税局举报,或按发票丢失操作,自行冲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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