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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必会的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1-09-13 09:27来源:会计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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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往往涉及到很多的基础知识点,这些知识点都是需要大家牢固掌握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经济法科目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很多都是客观题题型,所以更加考验考生的基础知识掌握,针对上述情况,会计教练小编现在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下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必会的知识点相关的文章,对这方面不是十分了解的小伙伴就下来就继续往下看下去吧。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往往涉及到很多的基础知识点,这些知识点都是需要大家牢固掌握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经济法科目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很多都是客观题题型,所以更加考验考生的基础知识掌握,针对上述情况,会计教练小编现在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下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必会的知识点相关的文章,对这方面不是十分了解的小伙伴就下来就继续往下看下去吧。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必会的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必会知识点

考点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提示】我国的“财政部门”具体包括:(1)国务院财政部门(财政部);(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例如,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例如,北京市财政局、大兴区财政局)。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考点2: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三选一):

1.设置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既无条件设立会计机构,又无条件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简称“两无”单位)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考点3: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5.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考点4: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工作岗位的主要种类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财产物资核算

(4)工资核算

(5)成本费用核算

(6)财务成果核算

(7)资金核算

(8)往来结算

(9)总账报表

(10)稽核

(11)档案管理。

【提示】①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

②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3.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并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4类)的登记工作。

考点5:会计人员的任职(★★★)

1.会计人员的范围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提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终身禁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②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5.总会计师

(1)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3)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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