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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用途改变,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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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0-10-29  16:50发布739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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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六条规定“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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